通过日期:1979 年 4 月 27 日;生效日期:1985 年 6 月 22 日
1979 年《公约》在汉堡会议上获得通过,其目的是制定一项国际搜救计划,以便无论事故发生在何处,海上遇险人员的救援工作都将由一个搜救组织协调,并在必要时由相邻的搜救组织合作进行。
尽管传统和国际条约(如 1974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都规定了船舶有义务救助遇险船舶,但在《搜救公约》通过之前,还没有一个涵盖搜救行动的国际体系。在一些地区,有一个完善的组织能够迅速有效地提供援助,而在另一些地区,则根本没有这样的组织。
搜救公约》的技术要求载于一个附件,该附件分为五章。公约》要求缔约方确保作出安排,在其沿海水域提供充分的搜救服务。《公约》鼓励缔约方与邻国签订搜救协议,包括建立搜救区域、共用设施、制定共同程序、培训和联络访问。公约》规定,缔约方应采取措施,加快其他缔约方救援单位进入其领水的速度。
公约》接着规定了应采取的准备措施,包括建立救援协调中心和分中心。公约》概述了在发生紧急情况或警报时以及在搜救行动期间应遵循的操作程序。其中包括指定现场指挥官及其职责。
国际海事组织 (IMO) 搜索和救援区域1979 年《搜救公约》通过后,国际海事组织海事安全委员会将世界海洋划分为 13 个搜救区,在每个搜救区内,有关国家都划定了各自负责的搜救区域。
1998 年 9 月,在西澳大利亚弗里曼特尔举行的一次会议上最终确定了印度洋的计划,所有这些区域的临时搜救计划也随之完成。
搜救公约》的修订1979 年的《搜救公约》对缔约方规定了相当多的义务,如建立所需的海岸设施,因此该公约没有像其他一些条约那样得到许多国家的批准。同样重要的是,世界上许多沿海国家还没有接受该公约及其规定的义务。人们普遍认为,接受公约的国家数量少和公约实施速度慢的原因之一是《搜寻救助公约》本身存在问题,而克服这些问题的最好办法是修订该公约。
经修订的《特区公约》附件于 1998 年 5 月通过,并于 2000 年 1 月生效。
经修订的《搜救公约》技术附件澄清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并更加强调区域方法以及海上和航空搜救行动之间的协调。
修订后的附件包括五个章节:
第 1 章 - 术语和定义
本章更新了原第 1 章的同名内容。
第 2 章 - 组织与协调本章明确了各国政府的责任。它要求各缔约方单独或与其他国家合作,建立搜救服务的基本要素,包括
- 法律框架 - 指定一个负责机构 - 现有资源的组织 - 通讯设施 - 协调和业务职能;以及 - 改进服务的程序,包括规划、国内和国际合作关系以及培训。
经相关缔约方同意,缔约方应在每个海域内建立搜救区域。然后,缔约方接受为特定区域提供搜救服务的责任。
该章还介绍了如何安排搜救服务和发展国家能力。要求各缔约方建立救援协调中心,并由经过培训、掌握英语的工作人员24小时运作。
缔约方还必须 "确保海事和航空服务之间进行最密切的实际协调"。
第 3 章--国家间合作 要求缔约国协调搜救组织,并在必要时与邻国协调搜救行动。该章规定,除非有关国家之间另有协议,否则缔约方应在遵守适用的国家法律、规则和条例的情况下,授权其他缔约方的救援单位立即进入或飞越其领海或领土,但仅限于搜索和救援目的。
第 4 章 - 操作程序 该章规定,每个救援协调中心(RCC)和救援分中心(RSC)都应掌握该地区最新的搜救设施和通讯信息,并应制定详细的搜救行动计划。各方(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应能够 24 小时接收遇险警报。条例包括紧急情况下应遵循的程序,并规定搜救活动应在现场协调进行,以取得最有效的结果。该章规定,"在可行的情况下,搜救行动应继续进行,直至营救幸存者的所有合理希望都已破灭"。
第 5 章 - 船舶报告系统包括为搜救目的建立船舶报告系统的建议,指出现有的船舶报告系统可以为特定区域的搜救目的提供足够的信息。
国际海难搜寻和救助系统手册在修订《搜救公约》的同时,国际海事组织 (IMO) 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CAO) 联合制定并出版了《国际航空和海上搜救 (IAMSAR) 手册》,该手册分三卷出版,涵盖组织与管理、任务协调和移动设施。
2004 年修正案 - 海上遇险人员通过时间:2004 年 5 月生效日期:2006 年 7 月 1 日
对《公约》附件的修正包括
- 在第 2 章(组织与协调)中增加关于遇险人员定义的新段落; - 在第 3 章(国与国之间的合作)中新增关于协助船长将海上获救人员送至安全地点的段落;以及 - 第 4 章(操作程序)中关于救援协调中心启动确定最适合海上遇险人员上岸的程序的新段落。